1.二者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不能认为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挪用公款给自己买车,单凭该行为还不能认定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看他有无按时归还。挪用公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是,没有排除意思,但有利用意思。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这个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者的区分要素。也即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3.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先前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则与贪污罪并罚);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七)加重情节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八)共同犯罪
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与挪用公款罪一起并罚。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一起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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