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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24 17:05:04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可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情形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四章 提取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办理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所需提取材料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确定。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的,或因防范违规提取行为等的需要,管理中心可适当调整提取材料,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管理中心受理后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及时作出审批结论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进行调查取证。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约定提取的,按照约定提取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七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含不实承诺、虚假声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的,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内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对认定为违规提取的职工,管理中心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含提取和贷款):其中,未提取资金的,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已提取资金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称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所称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所称无房职工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字〔2018〕18号、长住金字〔2019〕19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cfg/zcwj/202103/t20210315_2770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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