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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管字〔20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申请范围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的;
(五)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房屋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房屋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来十二个月正常的还本付息额;未逐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累计期内应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予累计提取;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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