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手段”与侵吞、窃取、骗取具有同质性,不包括单纯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款存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将公物作为私有物予以支配,将公款赠与他人,将公物变卖等。
5.贪污罪认定中的区分问题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即对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如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财物。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当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四)贪污罪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
公共财物不要求单位的占有具有合法性,不限于国有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一笔债权(应收账款)变成自己所有,也是贪污。数额较大,要求3万元以上,或1万元以上并有其他较重情节。
(五)贪污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六)贪污罪既遂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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