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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队文职法学专业备考:继承法之遗嘱继承

2019-04-01 09:40:18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3、遗嘱的内容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遗嘱无效。

五、遗嘱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

(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再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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