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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队文职法学专业备考:刑法概述

2019-04-01 09:38:25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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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述】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刑法学是大纲涉及的知识之一。为了帮助军队文职考生更好地备考,下面我们就对其刑法概述进行分析: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基本范畴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个基本范畴。这三者的关系是:犯罪决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决定刑罚。

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犯罪所引起的刑罚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

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就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制裁方法。

三、法律效力

(一)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

(二)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综合原则。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地法。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

(三)追溯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刑法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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