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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行政法高频知识剖析

2019-04-07 14:57:47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行政复议中的重点内容是复议机关的选择,不同的情况之下,复议机关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如果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但是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除外,例如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税务部门等,像这些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就只是上级主管本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包含省级)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政府。省部级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即该省部级单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话,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话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路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行政复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需要在六十日之内给相对人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打官司,简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当中,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所谓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到哪个地方的哪一级法院去起诉。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这个地方大家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即可。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情形、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地域管辖是哪个地方的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进行管辖的问题,行政诉讼最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在哪,原告就到这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当然,也存在特殊管辖的情形,比如,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均有权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制度衔接的问题。本质来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解决问题的不同渠道,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的内部解决行政纠纷,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是在行政系统外部(司法系统)解决问题。一个行政纠纷案件,可以直接复议解决,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诉讼就解决,复议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可以先复议后诉讼解决,但是不允许先诉讼,对诉讼结果不服再去行政复议。梳理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后期的学习会有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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