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条约的表现形式有宪章、盟约、规约、公约、议定书等,但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不是条约
2、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它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注意:
(1)国际条约具有相对性,即已经生效的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国际习惯具有普遍性,一经形成,对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2)国际法渊源与其辅助资料。国际法独立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前二者是最主要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在前二者存在空缺时起填补空白的作用。而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并不是国际法渊源,而是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3)应掌握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要件:存在反复一致的实践(客观要素)和法律确信(主观要素)。其中,法律确信,即各国认为该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注意: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强行法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主权的涵义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保权。
4、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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