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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抵押权

2019-09-28 10:31:40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登记

(一)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二)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清偿债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顺序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分析:

小明向小红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小芳向小明表示愿意购买汽车,根据物权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征得小红同意后有权转让汽车

B、小明告知小芳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C、小明通知小红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D、甲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转让汽车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通过此题可知,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或者不可以抵押,二是抵押权受偿的顺序。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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