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批准和决定机关
1.批准机关: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2.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四、逮捕的执行机关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五、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放证明。
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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