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8.用工不够的企业要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我省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9.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加强复工企业服务
10.各市(州)、县(市、区)督促帮助复工企业提前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物资调运,加强企业复工所需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工作,协调金融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复工所需流动资金缺口问题。
11.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环境消杀。指定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呈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6家酒精生产企业为合格消杀用品定点供应单位,为企业自行组织采购消杀产品提供便利条件。
12.各市(州)、县(市、区)要对企业复工情况进行调度,分行业、分重点企业分析疫情影响情况,对经济稳增长形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有针对性提出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和生产运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13.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14.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户企业,确保所有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5.各市(州)、县(市、区)要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6.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药监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间要强化信息共享,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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