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军队文职 > 备考资料 > 专业科目 >

2019军队文职法学专业备考: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019-04-01 09:21:04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吉林基层考试网为了方便同学更好地了解军队文职考试项目,本栏目特为大家提供了吉林省内军队文职相关的备考资料。温馨提示:想获取更多军队文职备考资料,了解更多军队文职考试资讯,找到更多军队文职志同好友,获得更多社区课程,2019吉林军队文职考试交流群。也可关注吉林文职人员考试信息微信公众号:jljdwzks

考试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在线咨询
点击加群 微信备考 考试题库 辅导课程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一)本质上的严厉性

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题、法纪和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三)根据的法定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要有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四)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微信
吉林文职人员考试信息
jlwzryks
QQ群
吉林中公公考资讯为您服务
jlgkoffcn
管家号
微信群请加微信号
jlzhoffcn001

编辑推荐2019吉林军队文职考试群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中公吉林基层考试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jlwzryks,关注【吉林文职人员考试信息】,招考咨询全get,获取备考资料。

热门推荐
【军队文职】辅导课程 2020军队文职刷题小程序 【刷题指南】军队文职专业技能岗考什么 2019年军队文职·补录资料
公告提醒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