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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2019-03-28 11:37:12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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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假想防卫,让人们混淆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怎样区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甲和乙是邻居,甲乙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了很激烈的争吵,甲乙因此产生矛盾。一天,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甲以为乙要伤害自己,便先冲上去将乙打倒,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模拟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模拟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且多发生在以下二种场合:一是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夜间误认为来访的客人为强盗而实行的“防卫”;二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在场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实行“防卫”,如某人正反击他人对其的不法侵害时,对突然介入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疑为帮凶而实行的“防卫”。由此,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二是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是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结合本案例来分析,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但是乙对甲并没有产生侵害行为,甲认为乙要伤害自己,这是甲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甲因为自己的错误认识,先将乙打倒,给乙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例中甲将乙打倒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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