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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民事权利

2019-02-20 10:09:21 来源:中公吉林基层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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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历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救济权是原权的,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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