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三十条 因工作特别需要招聘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
(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招聘前款规定人员,由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聘用期间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一)取得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竞聘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
(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文职人员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核准后,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培训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增加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增加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增加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增加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专业的学位。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并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聘用单位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应当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文职人员自愿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向聘用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脱产攻读学位的原文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后,申请应聘原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纳入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和评审的,发给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军队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评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数量,均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130%。
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聘用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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